徐家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协议书
委托单位(甲方): 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被委托单位(乙方):徐家渡镇农村集体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负责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上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村级财务乡管村用的实施意见》(上府发[2004]5号)文件精神,将集体“三资”管理事项委托给乙方代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甲方所辖村民组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各种流动资产、农业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受侵犯。
2.甲方有权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乙方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三资”台账、公开表,有权查询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
4.甲方有权向上级业务监管部门反映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状况。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本集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甲方将所有集体资金交乙方管理,并按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支付资金。
3.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每月发生的所有票据等会计资料整理交乙方做账、保管,确因特殊情况当月不能移交的票据,甲方应主动说明原因并在下月及时移交。
4.甲方的票据和其它会计资料要按规定合法真实地取得,事由清楚,经办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有审批权的负责人审批。做到手续完备,资料完整。甲方不得私设账外账。
5.甲方应将乙方提供的集体“三资”公开表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张贴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修改乙方提供的公开表。
6.甲方应依法处理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核查)。对甲方违反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并要求予以纠正。
2.乙方有对甲方资产、资源统一管理权,有权向乡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甲方的集体“三资”状况、反映存在的问题。
3.乙方有权拒绝不符合规定开支的票据入账,有权要求甲方经办人补充和完备有关手续。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独立核算主体,分村建账,单独核算,不得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不得随意归并或拆分会计核算单位。
2.乙方应尊重甲方的“三资”管理自主权。不得平调、贪污、挪用甲方的“三资”,不得将所代理的集体“三资”用于开展借贷业务或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必须做到“谁拥有,谁使用”,确保甲方集体“三资”的安全。
3.乙方应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后续相关制度的补充规定,为甲方设立总账和必要的明细账,并根据村级会计业务填制凭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整理、装订会计档案。
4.乙方应加强对甲方集体资金的收支监管,防止甲方收入不报账,另设账外账。
5.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包括资产、资源台账的变更台账。指导甲方对资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对外承包、拍卖、转让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的签订等。
6.乙方应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好村级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并分类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
7.乙方应按照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提供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如明细的收支财务公开表等,以保证上级业务监管和群众监督的需要。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镇政府备查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an>